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1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准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建设、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