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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备案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备案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浙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入浙备案  第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 入浙信息报送
  第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浙办公场地相关信息;
  (五)企业在浙负责人相关信息;
  (六)企业入浙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招投标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七)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第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入浙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信息库”,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信息库”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浙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入浙信息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入浙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质证书范围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八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浙负责人、在浙办公场地、在浙管理人员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市外入浙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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